歌迷状告谭咏麟演唱会案7月9日开庭!
来源:碧海银沙碧海银沙网讯(图文/记者 许晓蕾 编辑/小 雨)郑春光状告“谭咏麟不见不散”演唱会的诉讼案件将于2008年7月9日9时在赤坎区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昨日下午,湛江歌迷郑春光接到了赤坎区法院的出庭传票,其状告的演出商广东深圳盛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对外艺术交流中心、香港艺人谭咏麟等被告也将于开庭当日出来应诉。
官司即将开打,买票歌迷大都口头支持,持观望态度,甚至有歌迷说,“只要郑春光打赢官司,其它歌迷也能获得赔偿”。郑春光一个人的诉讼能否代表买了票的两万多歌迷呢?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方晓律师解释道,郑春光不能代表两万多名歌迷去诉讼,如果其胜诉获得赔偿,其它歌迷不能像他一样得到赔偿。法律规定“谁起诉,谁举证;谁索赔,谁受益”。也就是说,郑春光诉讼成功,就只有他一个人获得赔偿。
索赔的何止一个郑春光,现在已有三名“郑春光”并肩作战,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赤坎区法院立案庭叶林成庭长表示,包括郑春光这宗官司,现在已经有三宗状告“谭咏麟不见不散”演唱会的官司立案。很多歌迷都打电话过来咨询或是口头表示要状告“谭咏麟不见不散”演唱会。
事件回放:谭咏麟“不见不散”演唱会不见而散
2007年11月上旬,谭咏麟2007盛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承办方湛江市源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相继在《湛江日报》、《湛江晚报》、《声屏报》、湛江电视台、湛江电台等媒体发布谭咏麟湛江演唱会将于2007年12月15日晚20:15分在湛江体育场举行的消息。看到这一消息后,歌迷郑春光本着对谭咏麟的热爱,于2007年12月11日在体育中心中门票房购买了两张票价为400元的一等票,合共800元。
怀着激动的心情,12月15日晚7时许,郑春光赶到湛江市体育中心时,却看见主办方贴出的演唱会取消的公告。现场还不断广播“谭咏麟演唱会因故改期,主办方承诺有关事项将在最短时间内在各大媒体公告,请大家尽快离开现场,回家静候佳音”的消息。大批观众也像郑春光一样赶到演出现场才得知消息,不欢而散。郑春光在退票或重演均杳无动静之下,状告演唱会演出商。
图:湛江歌迷郑春光接到了赤坎区法院的出庭传票 歌迷状告偶像,实在是有点悲!不知如何说是好,只希望法庭的公正!:( :L :L :L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啊! 不论怎样阿伦都应该面对,把事情的真相完全的讲述一遍,对歌迷有所交代。 要解决的总是要解决,是进是退,总要个说法。 事情对错自有定论大可不必担心:) 这个事情阿伦也只是受到牵连!和他没什么关系的! 一定要弄个是非明白!校长在这次肯定会受到影响,看看真相如何。 阿伦也是这件事情的受害者,只希望法官是公正无私的..................... 争取现场旁听。 真相大家都看到了,很简单嘛,就是现在主办亏了钱等于是消失无踪,谭咏麟也没拿到足够的钱,歌迷很惨,丢了几百上千什么都没有,整个过程中,看现金的流动,是主办方得到一小部分,谭咏麟及其公司得到一大部分,这些钱都是歌迷的,就这样。
从法理,歌迷丢了钱什么都没有,没道理,从谭咏麟和音乐公司来说,合同对方支付不够,不履约,从主办方来说,大口吃进来,最后发现入不敷出,欠账开溜。
应该是主办方全赔,钱不够,则刑罚伺候。
现金处理是这样,合同未履行,谭咏麟及公司退回全部收入,第二,合同被主办方违反,查询合同是否有违约条款,按照违约条款由主办方支付违约金给谭咏麟及公司。这时,主办方和谭咏麟及公司之间结清。两个款项的大小到时再看,违约金超现已收入则主办方继续赔钱,违约金少,则谭咏麟反吐多余部分。法庭收取现金。
主办方和购票者之间是契约关系,是现金来源,法庭所收现金均发歌迷,数量不够部分全部由主办方承担,不够就刑事责任。这件事,是属于检察院公诉,不是歌迷自诉,主办方属于诈骗。
不要管是否其有心办演唱会,总之,谭咏麟方按照了合同,如果主办方付款完全,谭咏麟必须出演,否则全责承担一切损失,问题是主办方未付够合同余款,按照契约精神,责任是不会转移的,仍然是主办方承担。
并不是万千歌迷在等待,谭咏麟就必须出演,否则商业契约一旦击破,以后的演出就没法做。
而主办方善于隐身,除了一个公司名称,连几个人什么人办公地址都搞不清。表象就是谭咏麟未出演,而歌迷白花钱。歌迷很大意见,因为是文化演出,谭咏麟受到非议。今天,成了被告。
主办方已经在偷笑了。
虽然,谭咏麟坚持无盈利出演,是道义问题,做了当然好,最后局面就是主办方亏一部分,谭咏麟方面少收入一部分或亏损一小部分,歌迷则没有什么损失。
但事实是,最后演出取消。要明白,谭咏麟演出是主办方请谭咏麟演出,不是谭咏麟来演出,主办方只是带搭的。不是,主办方是核心。
设想一个同样的场景。假设我成立一个演出公司,到上级文化演出部分去拿了一个批文,然后和香港的演义人员的经纪谈判,签订合同,然后开始做宣传,给当地百姓卖票,想着赚一笔。做到中间,发现做完也是亏,只要少付钱给演员歌手才可能出现盈利,总票款已经只有这么多了。于是就违反合同,比如合同规定一半定金,演出前一天支付剩下一半,但截留一半,靠票卖出去了,广告打出去了。你歌手演员爱表演不爱表演,自己去承担这个名誉损失吧,我王麻子或者李老三,谁记得住我?坏事年年可以做。明星扛在那里,演还是不演?反正主办方钱是不会付了。歌迷影迷一大堆已经四面八方过来了。
一切都是主办方的问题,主办方的法人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涉嫌诈骗。诈骗演艺人员和诈骗群众两个罪名。因为属于大众的事件,应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因演员未出演,则退钱得违约金,群众则退票款,因是诈骗,以群众为先,先赔付群众的票款,有多则赔付演艺人员。演艺人员也可起诉主办方诈骗。
反正就是这样。
但现在好像,因为音响停留造成谭咏麟方面的损失扩大,而大概来看,谭咏麟方面不会吐出已得部分。法庭应收回谭咏麟方面的已得资金,另案处理合同违约部分。首先是合同未执行,钱不应该收,即使损失扩大,也应该在起诉中加入到对主办方进一步诉求。而广大群众的利益应由这些钱和对主办方的判决所得款项,补齐全部退还群众。
但这些事,不是谭咏麟方面主要把钱直接还给群众,那会造成误解。应由法庭执行。谭咏麟方面只可以得到合同已执行部分的资金可以先拿,至于违约金和扩大损失,都是不先期保证的,一样和群众承受损失,然后法律手段来索取。
这主办方到底是干什么的?怎么这么简单的案子都不知道怎么判。一拍屁股走了,就让他走?
我还从没见过,收这么多人钱,敢不处理的。歌迷不必顾忌谭咏麟情面,在此过程谭咏麟方面也是损失方,应该集体状告主办方,并要求谭咏麟方面的律师协助,这样会更好。虽然损失不一定得到,但是如果没有,那就拍卖主办方一切资产用于补偿,法人则刑事。
你的钱被人以一个理由骗走了,没有这个道理,状告拿走钱的人——主办方,这是明显的诈骗。奇怪公安为何不立案?所以,中国大陆的法律,真他妈有病。
你重伤了一人,如果你没什么势力,公安马上飞身而来,你就是故意伤害罪,可能坐几年牢。如果你是有点势力的,公安竟然会要求受害方以起诉的方式来取得赔偿,至于判刑?能拿到些赔偿还算你走运了。要是你不服气,对着那个有势力的人一刀砍下去,说赔也不用了,我要你的命,这个时候,公安又会从天而降,以公诉的方式,判决你赔偿全部医药费,并判刑7年10年。这就是法律,完全一模一样的行为和后果,但这就是中国的法律。
广大歌迷应该和谭咏麟方面联合起来,不要搞错了责任方。谭咏麟方面之所以不积极起诉,是因为已经有收款项,即使有亏损也不大,甚至可能有盈利。所以,广大歌迷应该和谭咏麟方面交流,不要自己没损失什么,就不帮助歌迷,歌迷对谭咏麟有期望,起码应该派香港律师协助。
之所以,香港方面未起诉内地主办方的原因,常常是内地水太深了,最后要靠影响力来完成案件的判决,最后可能还是省委省政府出面,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平息这件事情,这就是法律。
但不管怎么样吧,你有权追回你的钱,虽然可能你把怪罪方搞错了。但事情不闹大,他妈你还想解决?即使怪错了谭咏麟,但事情越大越清晰,谭咏麟没错即使全国人都告他,也轮不到他坐牢罚款。
你们去搞吧。头脑要清楚点。也只有搞大了,就能得到免费的破案人员(记者和广大网民),这是免费的,也是最有效的,事情大了以后,还有有神秘人物,或者匿名爆料,反正,放宽心态,平静而坚决的执行。不浪费时间,不劳命伤财,当成每天撒泡尿,看几张网页的事情来打发。其实打官司听过瘾的,如我,曾经在法庭上滔滔不绝,真他妈过瘾,尤其是驳斥的时候,法官最后对我景仰叹服,而我什么法律也没读过。
什么歌迷状告谭咏麟,这个题目太哗众取宠了,也搞错了方向。状告主办方去,否则4%的立案费白交了。另外,扩大影响,争取公诉,让检察院那群人去忙吧,等着骂娘,收钱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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