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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的身份变迁

已有 685 次阅读2009-10-21 11:41

中国人“民”的身份变迁
我们平时用词,求个大概而已。譬如,“公民”、“人民”和“国民”,在许多人心中和嘴里,都是可以混为一谈不必分析的词语。然而,事实上,这些词语的不同,常常意味着不同的理念与不同的社会价值观,所以值得看个究竟一一厘清。
google优化 先看“公民”。公民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强调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平等性;“公民”作为一个社会人存在的形态,是专指一个人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归属,它区别于“私民”。“私民也就是个别存在的自然人,是以其个人的私欲和利益及其因自然人的身份而衍生的人际关系作为处世原则的,故私民无他,只有个人的‘权利’,没有对他人、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公民”与“私民”的区别,就在于公民是公共生活中人的身份、是社会人的角色展现;而私民只具有自然性、动物性特征,还没有获得“人”的本质属性。换言之,也可以说“公民”是有公共意识和公共道德的人,而“私民”却没有这些——所以,我们可以说那些在公共场合不讲文明为所欲为的人没有“公民”意识。北京翻译公司 空压机    没有完整、现代的公民社会也难以谈及全面、深刻的社会变迁,公民社会的建构及其与国家关系的历史性整合,将成为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轴心,影响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与前景。 google排名
再看“人民”。人民是政治性概念,“强调的是人的社会态度、立场及其阶级属性”。“从‘人民’观念中引申出来的‘主人’意识,又具有超政治化、高度泛化和庸俗化、惰性化的倾向”,“人民”的政治使命与阶级身份覆盖了“公民”的身份特征,一方面使得广大成员对自身独立人格、利益与自由追求缺乏足够感知与觉悟,另一方面社会在价值评判时,“人民”共同诉诸的理想与使命,又促成价值评判上的国家、社会与集体的一元价值归依,独立个体的“公民性”荡然无存。“人民被视为子民,地方官及统治者则始终被视为人民的父母。政治关系乃是家庭关系的延长。因此,就像在家庭关系中那样,在社会、政治上,特殊性也始终没有能够被肯定,主体的自由始终也没有被认识。”“在这种政治组织的形态下,商业是无法发展出来的。”google优化 “人民”与“公民”这两个概念最为接近,也最容易混淆——文革中,文明就曾有过一段用“人民”取代“公民”的历史,因而,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人民对应主权,公民对应权利,二者是互补的关系,而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
其次,人民主权必须以公民权利为前提和基础。原因是:第一,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石的现代主权学说认为,主权乃是由一国之民众让渡部分权利而形成的,权利是先天的或自然的,主权由权利派生而来,后者是前者的质料。虽然这里所规范的是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但对于我们思考人民与公民的关系不无启发意义。因为作为主权者的人民跟国家具有相似的性质,二者都是集体,相对于公民而言都是“他者”,是外在于自我的力量,因此即便是人民也不可囊括公民的一切权利,否则便可能出现“多数人的暴政”。只有充分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民主权才不至于成为一个祸害。第二,人民主权类似季卫东先生所说的“法律上的假想现实”,而欲使现实世界尽可能接近这一假想,唯一的办法就是彰显公民权利,公民权利说到底是以法律形式确认和保护的人权,不能想象连基本人权都缺乏保障的人居然可以称为国家的主人!翻译公司 最后,看“国民”。“国民”表明一个人的国籍,意义非常简单,几乎就是一个地域名词。“公民”除了表明国籍外还有更深刻内涵,说某人是某国公民,除了表现此人的国籍外,还内涵着此人与该国内其他公民相互联系中,而且此人与他人的地位相互平等,拥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今天的中国社会正在从传统的“私民”、“臣民”、“国民”社会向真正现代的“公民”社会转型,因而呈现出这种种社会的特征——它不是完全的一种社会,又都有这些社会的一些特征。这,或许就是我们认识这个社会的基本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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