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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本院受理原告阮海龙等37人诉被告深圳市盛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对外艺术交流中心、湛江市体育中心、谭咏麟、湛江市城市经纬广告有限公司(原名称:湛江市源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深圳市盛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对外艺术交流中心、谭咏麟、湛江市城市经纬广告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入场券票款的两倍合计人民币208600元;二、判令湛江市体育中心对原告入场券票款的两倍合计人民币208600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诉讼标的属于上述同一种类的,涉及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如需诉讼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起诉状进行登记,登记的权利人可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如逾期不申请登记,本院对本案依法开庭审理。
[广东]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公告日期:200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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