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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见不散”谭咏麟湛江演唱会再起波澜!35位歌迷并肩索赔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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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21: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见不散”谭咏麟湛江演唱会再起波澜
35位歌迷并肩索赔10万元
法院正在研究用何种方式立案开庭再次调解的可能性不大
方婷 刘稳
2009-01-10
谭咏麟“不见不散”演唱会诉讼案件一晃已经持续了一年多时间。在歌迷郑春光同意庭外调解结案后,近段时间又有35位歌迷,决定一起起诉索赔10万元。昨日,记者专门就此案的最新进展采访了代理律师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的方晓律师。  
    案件新进展:
  法院正在研究用何种方式立案开庭
  据方律师透露,郑春光状告2007“不见不散”谭咏麟湛江演唱会流产一案庭外调解结案后,又有卢伟等35位歌迷委托方律师向法院起诉,赔款票额达到10万元。日前,方律师已经将35位歌迷的诉讼材料和相关证据递交赤坎区法院,而法院方面之所以还未正式立案开庭也另有原因。法院方面考虑到当时谭咏麟演唱会售出的票远不止郑春光和卢伟等这35位歌迷所买。为了能更有效地处理谭咏麟湛江演唱会流产一案,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更多歌迷的权益,法院目前正在研究考虑用何种方式立案开庭。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据了解,这是属于共同诉求的方式,即法院向社会发出公告,同一事件的权利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到法院进行登记。当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裁定后,所有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都可以共享索赔的金额。
  另一种方式就只是对这35位歌迷的起诉进行开庭审理。法院具体用哪种方式立案开庭,目前还未最终决定。
  
    案情新分析:
  调解的可能性不大
  指望多个被告共担责任
  方律师告诉记者,虽然如今35位歌迷并肩作战索赔,但是本案又出现了新的难点,被告深圳市盛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能已经搬离原地址,相关人员也很难找到。据悉,深圳盛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来就是一家注册资金只有50万元的小型演出经纪机构。近日,法院给该公司特快专递的法律文书也由于找不到该公司而被退回,拨打相关人员电话也无人接听。方律师推测,深圳市盛典文化传播公司本来就是个空壳子,根本担负不起整个赔款责任。虽然郑春光最后与该公司庭外调解,但因为当时赔偿的只有郑春光一个人,该公司还尚有经济能力。而这次35位或者更多的歌迷想与郑春光一样采取庭外调解的可能性也已经很小了。
  在这样的形势下,方律师认为直接找深圳市盛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较困难,考虑到偿还能力,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将深圳市盛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对外艺术交流中心、湛江体育中心、谭咏麟、湛江市城市经纬广告有限公司一起作为本案被告。但其他被告是否要承担偿还责任最终由法院进行判决。如果法院支持,有可能会从这五个被告中找到赔偿希望,歌迷们获得赔偿的可能机会就大一些。
  谭咏麟湛江演唱会流产一案自2007年12月至今,依照目前情况来看,案件的突破口就在于两个主要方面:一是能否采取有效的方式来共同解决、维护买了票的歌迷的权益;另一个就是能否几个相关被告共同来承担赔款责任,这样歌迷的权益才能得到切实保障。
  
    案件三思考
  思考一:演出场所性质不同规定有所不同
  据方律师介绍,作为演唱会场地的湛江体育中心在本案件的角色在两个不同法规中有所不同。两个法规对同一演出场所湛江体育中心有着不同的规定。
  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湛江体育中心并不是一个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在未邻取工商部门的演出场所经营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就与深圳市盛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合约向其提供演出场地。并且,赤坎文广新局和市公安局、消防局均未开具有关演出同意手续的情况下,体育中心就收取了16万元场地租金等费用。
  但据2003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这样说来,体育中心是我市公益性事业单位,而不属经营性质的企业。
  思考二:未取得演出批文就售票,市民权益得不到根本保障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出举办单位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证;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据了解,在当时,赤坎文广局和市公安局、消防局均未开具有关演出同意手续,主办单位在没有批准文件和同意手续的情况下,就早早地向市民卖票,市民权益根本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但从另一角度来说,如今商业演出场地搭建大多都是在演出前两三天才全面完成,如果在演出前两三天取得演出资格才开始向社会售票的话,不太可能。
  思考三:营业性演出批文如何规范
  据了解,省文化厅批准广东对外艺术交流中心邀请香港艺人谭咏麟到湛江体育中心演出。应该说,演唱会主办单位是广东对外艺术交流中心,而该中心又与深圳市盛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盛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来主办这场演唱会。但据方律师介绍,涉外、涉港、涉澳等商业演出不是所有经纪公司有资格举办,整个广东省也只有屈指可数的几家。
发表于 2009-1-12 22: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哎,是不是没希望了
发表于 2009-1-12 23: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1-13 09: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说买票还是要通过大公司,那些小的制作公司尽想着挣钱,根本不顾观众的利益,还损毁了我们偶像的声誉
发表于 2009-1-13 17:4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湛江的演出市场是应该整顿的。可是,为什么要牵上阿伦呢?应该是艺能公司才对阿。1)湛江的表演不是阿伦的个人行为2)阿伦也不是艺能公司的法人代表。不知道怎么定的被告。
发表于 2009-1-13 19: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体育中心是公益性事业单位,而不属经营性质的企业。

这早就是一句空话了,全社会都是谁有权利谁拿国有或公有资源变现补自己的腰包!要查还要先从根本的制度上杜绝这种现象,估计那16万的租金就是当地执法部门不敢逾越的障碍,钱是不是都进领导的腰包里也不尽可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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